*由學校團體報名108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之應屆畢業生及已通過93至107學年度登記資格審查之考生無需辦理學力證明文件審查*
項次 |
學力類別 |
應繳證件 |
1 |
高中職、五專或進修學校畢業 |
畢業證書 |
2 |
高職、進修學校應屆畢業或五專四年級以上在校生 |
歷年成績單(若無最後1學期成績單,請另檢附蓋有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) |
3 |
高中職肄業 1.僅未修習最後一年,休學、退學或重讀兩年以上 2.修滿最後一年上學期,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3.修滿規定年限後,因故未能畢業 |
歷年成績單,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、轉學或休學證明書 |
4 |
五專肄業 1.修滿三年級下學期,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2.修讀四或五年級或修滿規定年限 |
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、轉學或休學證明書 |
5 |
自學進修或其他高中程度學力鑑定(別)考試通過 |
學力鑑定(別)考試通過證明書 |
6 |
高、普考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|
考試及格證明書 |
7 |
具丙級技術士資格且工作五年以上、具乙級技術士資格且工作二年以上,或具甲級技術士資格 |
技術士證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|
8 |
大陸地區高級中學畢業 |
畢業證書、大陸公證處公證文件及海基會驗證文件 |
9 |
大陸地區高級中學應屆畢業 |
在學證明及切結書 |
10 |
國外或港澳地區高級中學畢業或肄業,且修業年限達國內同等學力規定 |
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修業證明文件(含成績單)、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歷年(含高中就讀期間)入出國日期證明及護照(中英文姓名資料頁) |
11 |
國外或港澳地區高級中學應屆畢業 |
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修業證明文件(含成績單)、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歷年(含高中就讀期間)入出國日期證明、護照(中英文姓名資料頁)及切結書 |
12 | 年滿規定年紀且取得相應之規定課程學分數 |
學分證明書 |
13 |
完成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|
縣(市)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|
14 |
當學年度完成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|
核准辦理實驗教育函件、學生證(或前一學年度學習狀況審議通過函)及切結書(若辦理實驗教育前曾於高中就讀,須另檢附高中歷年成績單) |
15 |
其他符合「登記分發及入學資格」所列之同等學力 |
相關學力證明文件 |